关于对2023年度明光市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年度审查的通报

    发布时间:2024-04-26 10: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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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用人单位:

    根据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(人社部令第19号)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,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,如实报告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。截至202441日,以下劳务派遣单位在明光市依法取得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》,但未按规定时间内报送2023年劳务派遣经营情况,特此通报。

     附件:明光市未参与2023年度审查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

      明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
               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4426 

    明光市未参与2023年度审查的劳务派遣单位名单

    序号

    劳务派遣单位名单

    1

    安徽省万锦文化遗产保护有限公司

    2

    明光市旭升劳务有限公司

    3

    滁州市依甜商贸有限公司

    4

    明光市连益劳务有限公司

    5

    明光市荣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

    6

    明光市思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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